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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 两部委就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作者:赵建国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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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国家立法精神,探索新型试点机制,引导行业规范应用,推动产业加速发展……
 

  11月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国内首部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结合的管理指导文件,其中一系列新思路、新突破、新探索引发广泛关注。
 

  01 政策创新保障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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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具有一系列创新点。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将首次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同时也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向着3级和4级自动驾驶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两方面试点工作,工信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该规范性文件。根据管理职责,工信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公安部负责机动车上路通行管理,联合制定一份文件来开展试点,既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减少了企业合规成本,也有利于试点申报和实施,提高了管理效能,向着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征求意见稿》是贯彻2021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的落地举措,也是相关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将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实证依据和重要支撑。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准入试点工作,从帮助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考虑,针对的主要是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而且,试点申报需要具备符合条件的相关地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联合申报,这也是以往所没有的创新管理举措。主旨是力求通过试点来助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进步。
 

  其中,在试点工作流程、机制上的创新,充分考虑了安全底线,确定了申报流程和暂停退出机制,确保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工作的安全稳妥开展。具体既包括车辆相关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安全保障能力,也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等,其实质都是为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努力提高地方参与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也是《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之一。目前,很多地方都在不同层面上积极开展各自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因此,《征求意见稿》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共同申报试点,主旨是充分结合地方在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先试的优势,结合地域特点,发挥地方在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及促进产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02 立足实证提供规范依据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急需通过健全与完善政策体系,来规范支撑其发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开放各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公路超过7000公里,实际道路测试里程超过1500万公里。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巴士、自主代客泊车、干线物流以及无人配送等多场景示范应用有序开展。17个测试示范区、16个“双智”试点城市完成3500多公里道路智能化升级改造,装配路侧网联设备4000余台。
 

  此次两部委组织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是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工信部、公安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而制定的。
 

  《征求意见稿》分为试点内容和目标、试点申报条件、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并结合主旨内容,设有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城市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试点使用主体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要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等5个附件。
 

  其中提出,《征求意见稿》针对的试点产品,主要是搭载3级和4级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试点内容包括,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信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其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工作目标明确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指出,试点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试点城市、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主体应符合一定条件。
 

  03 强化实施加速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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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内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迎来新机遇,在政策支持下加速产业发展已成为现实需求。公开资料表明,至今年上半年,国内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乘用车销量超288万辆,渗透率升至32.4%,同比增长46.2%。新一代电子电气架构、车用操作系统、大算力计算芯片、激光雷达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和条件。
 

  结合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要求,要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开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在工信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试点。其中,纳入试点的产品,在完成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才可向工信部提交准入申请。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而且,试点城市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道路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或通行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公里,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流密集、交通繁华路段。
 

  《征求意见稿》强调,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方案上报。经工信部、公安部指导,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的监督下,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评估试点产品对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带来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的符合性。在实际道路测试过程中,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
 

  其中,就试点暂停或退出的规定为,试点期间,试点车辆发生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暂停试点并按规定整改,经省级工信、公安评估,报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方可恢复其试点。试点期间发生相关指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试点。
 

  至今,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已成大势所趋。2020年11月,日本通过本田Legend L3级自动驾驶审查,本田Legend成为全球首款合法上路的3级自动驾驶车辆。2021年底,德国批准了奔驰汽车公司的L3级自动驾驶系统上车。近日,日本索尼集团和本田汽车的合资公司Sony Honda Mobility宣布,计划在2026年前交付首批具备L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电动汽车。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全球的政策及产业竞争正在日益升温。
 

  有关专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依然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包容审慎、小步快跑的主旨,既要加快政策和法规、标准、制度的完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积极稳妥基础上实现创新发展,通过试点等方式夯实一系列基础工作,展开相关的探索,支持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以实力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国际舞台上展现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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