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征集车辆生产企业有关材料的函》(粤经信办函〔2013〕63号,见附件)要求,现请列入国家汽车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印签信息表,并认真填写附件中《企业信息汇总表》(需提交电子版),于5月15日前送至市民中心C2049室(联系人:盖风梓,电话:82001473,邮箱:gefz@szjmxxw.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征集车辆生产企业有关材料的函》(粤经信办函〔2013〕63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