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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 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来源: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292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于资金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包括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聚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方面需求,建设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支持企业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

  (三)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已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2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平台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平台需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属性,针对本地企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二)资助标准如下:

  1.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运营期的费用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对新建平台,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十条  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至少通过以下任一一项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功能安全产品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ASPICE软件过程改进及能力评定认证、VSOC汽车安全运营中心认证、汽车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认证、车规级芯片认证及功率模块认证、车用操作系统认证、智能座舱系列认证、智能传感器认证、智能驾驶认证等。

  2.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取得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

  3.申报主体须为在深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认证费用范围包括获证证书费、研究咨询费、培训辅导费,其中获证费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入的40%,项目投入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获得认证证书前2个自然年度。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2.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4.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6.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不同项目类别,申报主体还应提交以下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佐证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3.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4.新建平台提供平台建设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设施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5.已建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的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认证产品情况、在深研发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认证产品未来市场应用情况等。

  2.获得相关资质或能力评估的佐证材料;

  3.通过认证所产生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获证费发票、销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研究咨询、培训辅导的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记录等。

  (三)产业化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础技术、主要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及环境影响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5.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及奖励文件,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6.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四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专家组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纳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专项审计项目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资料归档。

  (四)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和实施核查。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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