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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汽车电子网    发布时间:2012/05/18   浏览:()次


2012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科技。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急需攻关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国外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合作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100万元;交流活动采用事后核销制,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科技交流活动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境外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或者委托研究等科研活动。
优先支持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加拿大、印尼、以色列、匈牙利、芬兰、德国、俄罗斯、泰国)。
申请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的组织者。
(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应当是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认可、具有相当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会议(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或者承办已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各类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或者或在海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
(三)应当是本指南截止申报期以前两年内已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五、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八)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外文;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项目介绍书原件;
(八)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照片、签到表、活动发放的资料等,验原件);
(九)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如果需要);
(十一)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如果需要);
(十二)项目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5月15日至6月15 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5日至6月18日。
联 系 人:李晓冬、陈颖,电话:82001372、8210738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除外)。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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