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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和广东省研究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来源:汽车电子网    发布时间:2012/08/03   浏览:()次


 2012年国家和广东省研究项目配套申请指南(第二批)

  一、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研究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民生科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五)《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六)《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七)《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八)《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九)《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研究项目配套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项目在5年内获国家或者省立项,未予配套或部分配套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时,已有国家和省资助经费实际到账。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九)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6日至8月19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7日至8月20日。
  联系人:吕睿、李松梅,电话:82002191、8210735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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