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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减费 3年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


小微企业再减费 3年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又送一“礼包”。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主力资金流入个股(11/18)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这是国家为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最新政策。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政策是对国务院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九条”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一系列扶持政策细化方案陆续出台。

  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此前公布的“国九条”,其中就包括“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小微企业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国家从各个层面进行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这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李大霄表示。他同时称,很多企业是从小微企业做起的,而且很多国家对小微企业也有所扶持,这对鼓励、培养创业精神,促进就业等都有帮助。

  虽然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但是伴随原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上涨,小微企业多数经营困难,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而金融、财税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对于是否还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李大霄认为各地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措施,响应国家号召,对小微企业有所扶持,帮助它们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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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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