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信息

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2/12/10   浏览:()次


关于开展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3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或正在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须是201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的项目。

  三、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需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网址:
http://203.91.55.23/stms/);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要求撰写)。

  材料(一)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材料(二)、(三)、(四)项材料需上传扫描电子件(最好扫描成PDF文档)。以上材料只需在线填写并提交,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备案工作自即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在此期限内未备案的项目将不能申报2013年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导致不能获得资助计划资助的,后果自负;

  (三)以前已经备案不用再重复备案,有新增项目者可在申报系统中更新备案信息;

  (四)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或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请自行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做好验收、付款、建账等工作;

  (五)我中心将随时对已备案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六)企业在申报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操作时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向申报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咨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钟志东  82977301
         汪效斌  83569976

  申报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26712272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704室(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

  附件: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参考提纲)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2年12月6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