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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各企业,商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商标审字〔201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留意以下事项:

  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商标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为了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设立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

  请各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尽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完善本企业的商标注册,加强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请各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宣传,为我市企业进行商标注册提供专业服务。

  各单位在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向我局反映,并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及时反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3070519。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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