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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6条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2/02/03   浏览:()次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2012年新春之际,广东出台酝酿已久的《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56条措施覆盖财政、税收、行政等方方面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推动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八个方面内容56条措施,一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二是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四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五是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六是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八是其他有关问题。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新出台的56条措施从财政到税收,从减免行政收费到增加企业展览经费,显示了广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决心。

     在财政方面,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在税收方面,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若干政策措施》逐条明确了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点击此附件下载————Files/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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