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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中心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一)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本年度重点支持:

  1. 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
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和维护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已获得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提纲为: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发展历史、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2.企业创新情况(包括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与服务、管理与研发团队、创新机制等情况);3.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和成果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认定证书、新产品证书等);4.企业未来三年发展前景、规划、目标及拟投资计划。

  (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的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支出的,还应包括主要成果报告、设计图纸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八)其他证明材料。

  (九)国家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负责人联系方式回执(附件5之附表)。

  以上材料(一)至(八)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九)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材料(一)、(二)、(九)需要同时提供电子版,电子版本发送到邮箱qyilee@139.com,邮件标题为“XX公司2013年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申报”。

  符合本年度申报条件,上年度已提交申报材料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只提供有变化的补充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3月26日止。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一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审批程序

  我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中介审计后,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小型微型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凡是申请本年度本资助计划的企业均纳入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具体要求请参见附件5。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李清义 83051495
  涂玉芳 82975802
  薛 莹 82975903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处)5楼502室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附件:1.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受理回执(自行打印,无须装订到申报材料中)
   4.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报告提纲
   5.关于将申报市专项资金资助企业纳入国家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参与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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